卫生法重点(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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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2)、民事责任 特点:1、主要是财产责任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3)、刑事责任。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救济途径的种类:(1)、卫生行政复议;(2)、卫生行政诉讼;(3)、卫生行政赔偿
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
8.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法定管理的39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手足口病、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一般措施:
一、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措施: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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