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重点(4)

发布时间:2021-06-06

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5、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专供婴幼儿食品的法律责任6、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7、未经批准生产经营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法律责任8、违反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法律责任9、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10、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法律责任11、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2、食品卫生监督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3、阻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药品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一切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有关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药品管理指导原则:1、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2、保证药品质量3、保障人体用药安全;4、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表现:

1、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2、毒性反应3、过敏反应4、其他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新药不良反应的报告: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且每年汇总报告1次;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应该报告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其中,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1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1次。

三、进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四、群体不良反应的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辖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分类:①医疗防疫人员②药剂人员③护理人员④其他人员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医师考试条件:①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在各机构工作满2年;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省级以上认可的医学中专学历),在各机构工作满5年;④以师承方式学传统医学满3年或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⑤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业和取证后职业时间累计满5年;⑥7年制8年制毕业生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却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医师资格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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