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6)

时间:2025-04-22

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设立营销服务部无须保监局验收。)

(七)四级机构取得保监局开业批复后,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证照齐全后方可营业。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当地保监局核定的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

(八)二级机构在新建四级机构取得批复文件及证照时,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证照副本复印件传真总公司企划部备案。

第十二条 四级机构撤销

(一)开业之日起连续12个月保费规模未达到200万的,给予警告,要求机构提出整改措施,继续跟踪12个月累计保费规模仍未达到200万,由总公司企划部下发撤销通知,并要求6个月完成撤销。

(二)如确有特殊情况的,由二级机构接到通知后以签报形式报区域总、总经理及CEO审批。

(三)对撤销的四级机构,由二级机构向当地保监局报送撤销申请,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对已有经营业务的,应对其进行内部稽核,所有印鉴和各种证照由二级机构统一收回,并按照有关流程办理注销手续;由分公司财务部门撤销其银行账户,并进行财务结算,确保财务清晰,资金安全;由分公司行政部门盘点资产,退租职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人员做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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