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2)

时间:2025-04-22

中国平安产险四级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四级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新设四级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4 3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02 1号)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 2004 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级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四级机构设立、开办、分类、内部组织构架、资源配置及机构撤销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企划部是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国分支机构整体规划、设立、验收、撤销、经营跟踪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区域企划财务部是区域机构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建设规划、前期审核、经营跟踪等工作。

第四条 四级机构负责人考核方案详见《四级机构负责人基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原《三、四级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三、四级机构开办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产险营销服务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产险营销服务部管理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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