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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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
种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是买卖合同,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工具、生活用品的采购也是买卖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都需要经常订立买卖合同。当然,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总是处于买受人的位置。
(一)买卖合同概述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它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除了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外,还应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或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问题,也应保证他所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买受人除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外,还应承担按约定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建筑材料、设备、仪器等的运输问题。做好货物运输合同的管理对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
货物运输合同中至少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两方当事人,如果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与托运人并非同一人,则货物运输合同有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在我国,可以作为承运人的有以下民事主体:1.国有运输企业,如铁路局、汽车运输公司等;2.集体运输组织,如运输合作社等;3.城镇个体运输户和农村运输专业户。可以作为托运人的范围则是非常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成为货物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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