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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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重点阐述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
§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建设领域习惯上把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这与我国《合同法》将他们称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没有区别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主要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当与监理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建设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合同中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是广义上承揽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报酬的合同。但由于工程建设合同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管理、合同标的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我国一直将建设工程合同列为单独一类的重要合同。但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毕竟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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