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行政组织党组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8

******街道行政组织党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形成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合力,更好地做好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社区(街道)行政组织党组工作细则(试行)》(******委组[2006]发字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区(街道)行政组织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区委整合社区内各类行政组织,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新型派出机构,是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服务群众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整合社区行政资源,不断提高社区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第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党组成员一般为5--9名(不包括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由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环卫所、城管分队、房管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有关派出机构的党员行政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可根据社区实际由社区(街道)党工委与派出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产生。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一般由街道办事处党员主任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副书记可由分管市政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党员副主任和公安派出所党员所长担任。

第八条 党组书记、副书记可由社区(街道)党工委提名,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党组成员由社区(街道)党工委任命,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组成员应保证一定的任职时间,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该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书面征求社区(街道)党工委意见。

第十条 党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工委(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并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和执行社区(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在行政

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行政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职能。

第十二条 围绕社区建设的总目标和网格化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整合社区行政资源,明确有关派出机构在社区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对有关派出机构的综合协调,形成社区建设与管理合力,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综合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社区管理和综合执法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落实市府、区府和街道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落实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协助社区(街道)党工委做好对有关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区政府职能部门就有关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交流、考核、评比等事项征求意见时,向社区(街道)党工委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围绕构建和谐社区的目标,组织协调有关派出机构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居民群众“急、难、愁”问题,做好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工作,推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完成社区(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

(一)党组应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视议题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议事范围

(一)根据中央、市委、区委和社区(街道)党工委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有关精神,研究落实措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讨论决定党组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组的工作方案、工作项目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社区重大行政事务,以及市府、区府和街道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

(四)讨论需要有关派出机构之间协同、协调、协作的有关事项。

(五)审议党组向社区(街道)党工委和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以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等。

(六)讨论其它应由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通报其它有关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可由社区党工委、行政组织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提议;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须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在会议召开日的前三日通知各位成员,并将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一般不作临时性动议。

(二)党组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讨论议题时,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议题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意见或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三)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和部署的重要工作,要及时告知缺席成员。对党组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组内部提出,也可向社区(街道)党工委反映,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党组会决定的言行。

(四)党组会议对讨论过程中存在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暂不作出决定,经补充调查研究后,再报党组;是否列入下一次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五)党组会议应做好书面会议记录,客观地将各位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决议记录在案,并做好归档工作。

(六)党组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应明确完成任务的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等。

(七)党组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应及时报告社区(街道)党工委,并下发给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反馈任务落实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党组在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区(街道)党工委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党组应定期向社区(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要定期向行政党组汇报工作,遇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组定期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特别是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办工作完成不力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向其上级职能部门通报反馈。 第二十四条 党组要配合社区(街道)党工委对派出机构履职等情况进行进行评议。在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就其派出机构及其党政主

要负责人评选区级以上先进荣誉和奖励征求意见时,向社区(街道)党工委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组织评议

(一)定期组织社区内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等,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二)评议的主体、客体、内容、时间、方式、程序等由党组会议确定,具体由党组办公室组织落实。

(三)评议结束后,及时向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评议结果,评议客体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党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的方式向评议主体反馈。

第二十六条 在社区(街道)党工委对派出机构进行综合奖励前,党组应就奖励的原则、对象、金额等提出初步意见,供社区(街道)党工委参考。

第二十七条 党组要加强与综合党委、居民区党委之间的工作协同、协作,经常通报情况,协商工作,形成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是党组工作的基本制度,党组成员及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由党组书记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自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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