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28

2006 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2007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二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甲、乙、丙、丁四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合伙所起的字号,而不是四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 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

(2) 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

(3) 退伙之后,应当如何处理财产问题?

(4) 对于在刘某退伙之后加入合伙的丙和丁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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