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8

规范企业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坏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企业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坏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 职责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订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第2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4条 若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日前尚未收回,则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5条 未收款的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根据“未收款明细表”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以书面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6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7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3章 催收款的管理

规范企业销售货款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坏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8条 若未收款在次月日前尚未收回,则从即日起至月底止,此应收货款为催收款。

第9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日内将其未能及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营销总监批示。

2.货款被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应于

第10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4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11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12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13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14条 财务部每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财务部经理审批。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1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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