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食品安全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2014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XXX是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2.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3.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