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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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其他相关专项能力建设方案,统一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编制的重点内容
(一)能力建设现状分析。在总结《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摸清我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基础条件,从体制机制、仪器配置、人员、基础配套条件等方面分析我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现状,理清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结合“十一五”规划实施成果,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合理预期目标,制定的目标要具备“五可”,即可监测、可核定、可统计、可检查和可评估;研究规划期内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思想、建设原则,提出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建设目标。
(三)主要任务与重点项目。与建设目标相匹配,明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一批重点实施项目,分析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的建设时序。
(四)保障措施。针对重点建设项目,从法规制度、政策、投资及实施等方面,提出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三、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贯彻落实建设原则。方案编制中应坚持分清事权、体制创新,突出重点、先保急需,立足国情、系统整合,统筹建设、分级管理,软硬结合、全面提升的建设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能力建设方案编制工作。
(二)加强现状基础分析。方案编制应立足现状,充分分析环境监管基础能力的现状、基础和问题,充分考虑与目前“十一五”期间已经启动的有关能力建设项目衔接,统筹考虑2010年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多年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所取得的成绩,详细说明差距、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确保“十二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在坚实的现状分析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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