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件(第三编 侵权责任法下)

时间:2025-04-20

本学期课程体系:债权法 (90学时)

债权法论 (6学时)

人身权法论 (6学时)

侵权责任法 (15学时)

合同法 (63学时)

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 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 专心听讲,随时提问。 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 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 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 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 分。

第三编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三、共同侵权行为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五、产品责任(41~47条)(一)立法体系 关于产品责任,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体系有多个法律、司法解 释文件组成,从立法的早晚依次是: 1、《民法通则》122条: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2)责任人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 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

2、《民法通则意见》153条 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 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 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 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的,此时第三人的原因并不能导致生产者、 销售者免责,而只是导致这一结果:即生产者、销 售者赔偿后,再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所以在诉讼上,有两种处理模式: (1)并案:受害人为原告,生产者、销售者为被 告,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为诉讼上的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 (2)分案:受害人为原告,生产者、销售者为被 告;尔后,生产者、销售者为原告,运输者、仓储 者为被告。 这一司法解释最终为《侵权责任法》第44条所吸收。

3、《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的无 过错责任,以及三项免责事由。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 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将

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 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损害的,在下述哪些情形下,生产者不承担赔 偿责任? 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行改装前是没有缺陷的 B、事故是由外购件存在缺陷引起的 C、产品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 的 D、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 在的

(2)《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是销售者 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 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与除斥 期间: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 赔 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4)《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缺陷的定 义: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 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 准。

4、《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 此次《侵权责任法》第41~44条的规定并无新 意,只是重复《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 的上述规定,但这里有一个很容易误解的知 识点:即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与内 部责任的划分。

(1)对外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生产者、销 售者面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此时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即使能够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 担责任。在诉讼上,受害人可以选择将这二 人列为共同被告或选择其一起诉,法院此时 可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对内责任: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 错责任 ①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②产品缺陷由于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 ③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④如不存在生产者,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承担 最终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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