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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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卫生厅
阮小明
序 言
历经十余年的漫长过程,在千呼万唤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终于出台。《条例》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修改,体例
结构有较大变化,共有七章63条。具体为:(一)总则;(二)医
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四)医疗事
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五)医疗事故的赔偿;(六)罚则;(七)
附则。
新《条例》与旧《办法》相比较:
(一)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组建省、市两级
专家库;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人民法院需要鉴定的也从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患者可以复印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
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封存。
(四)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
(五)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
(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商;申请
行政调解;提起民事诉讼。
(七)突出了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加大医疗质量控制力度,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一、总则(1-4条)
总则的主要内容有:1、立法的宗旨和依据;2、医疗事
故的概念;3、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4、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立法宗旨(第1条)
1、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2、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4、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二)医疗事故概念(第2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资格;(2)在合法的医疗场所和活动范
围内;(3)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2、必须有违法行为,(1)广义的违法和狭义的违法;
(2)作为和不作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主观过失是指对违法后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
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
(三)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遵循的原则(第3条)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是处理解决医疗事
故的争议的基本原则,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公开是公正的基本保证。
2、及时便民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第4条)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
1、医疗事故损害是“人身”客观存在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
3、精神损害没有判定的客观标准,在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中没有考虑。
医疗事故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1、难以制定客观准确的标准;
2、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复杂往往是一因一果、
一因多果、多因 一果;
3、医患双方对定性存在争议;
4、民事赔偿往往以损害后果来计算。
二、预防与处置(5-19条)
本章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进行
培训教育;2、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防范医疗事故发生;3、
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以及相关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4、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报告制度;5、尸体存放、处理
和尸检的具体时限和要求。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进行培训教育。
(5-6条)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医疗卫生法律;(2)行
政法规;(3)部门规章。
2、诊疗护理规范、常规,(1)广义;(2)狭义。
3、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4、培训和教育。
(二)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第7、11、
12、15条)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职能:
(1)制订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建立医疗
质量监控指标体系;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日常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和评价;
(3)监督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的执行情况;
(4)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有关医疗及医疗事
故处理程序等有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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