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1][1]
时间:2025-03-13
时间:2025-03-1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完整申报流程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本表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制,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一般纳税人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9)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发生变更情况,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要对注销退税认
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通知(外资企业提供)
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按月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期内(1-10日前)向征收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到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对逾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申报,并在申报期内尽可能尽早申报。
生产企业自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当月开始应按规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不是每月都有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也要按规定按月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包括: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式两份);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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