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21章第11款(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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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条款的规则提供了标准,在此标准之下FDA将认为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在电子记录上的手签名是可信赖的、可靠的并且通常等同于纸制记录和在纸上的手写签名。
(b) 本条款适用于在FDA规则中阐明的在任何记录的要求下,以电子表格形式建立、修改、维护、归档、检索或传送的记录。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和《公众健康服务法案》要求下的呈送给FDA的电子记录,即使该记录没有在FDA规则下明确识别。然而,本条款不适用于现在和已经以电子的手段传送的纸制记录。
(c) 一旦电子签名和与它相关的电子记录符合本条款的要求,FDA将会认为电子签名等同于完全手签名、缩写签名、和其他的FDA规则所求的一般签名。除非被从1997年8月20日起(包括该日)生效后的规则明确地排除在外。
(d) 依照本条款11.2,除非纸制记录有特殊的要求,符合本条款要求的电子记录可以代替纸制记录使用。
(e) 在本条款下维护计算机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控制权、和随附的文件应便于被FDA用到,和服从于FDA的监管。
11.2履行
(a) 需要维护,但不提交给FDA的记录,如果符合本条款的要求,人们可以使用全部或部分电子记录代替纸制记录或用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名。
(b) 提交给FDA的电子记录,人们可以使用全部或部分电子记录代替纸制记录或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名(手签名)假如:
(1) 符合条款的要求;和
(2) 提交的文件或部分文件,作为FDA以电子形式接收的提交物的类型已经被编号为92S-0251公共摘要识别出来。这个摘要将明确地识别出,何种类型文件或部分文件在没有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