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6)

发布时间:2021-06-06

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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