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19)

发布时间:2021-06-06

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11.1.1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1.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 颅脑损伤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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