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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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1.02.11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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