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标识标准(6)
时间:2025-04-04
时间:2025-04-04
部分商品标识标准
2、三岁以下儿童可能产生危险的玩具,应标明“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标记。
3、塑料包装袋应有足够的厚度或有足够的小孔,防止儿童误将包装袋套在头上造成窒息;玩具表面平滑,以免擦伤。
4、三岁以下儿童玩具不应含玻璃(摇动声响玩具除外);填充料应全新或经过消毒,清洁卫生。
5、玩具的边缘、坚固件、尖端和金属丝等应无引起伤害的毛刺、锐利尖端、刀剑等仿制武器不得有功能性锐边和尖端;折叠机构、弹簧和传动机构应有保护或装置;铰链的间隙以不能夹伤小孩的手指。
6、口哨等置入口中的玩具和玩具上的小零件不宜太小,防止小孩吞食造成伤害,玩具上的小零件应足够牢固,防止小孩拉落误食。
7、拖拉玩具和挂在小床上的玩具,其绳索不宜太长,防止绳索对儿童造成伤害。
8、儿童可进入的玩具,一要儿童进出方便,二要保持通风。
9、童车等预定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要检查其牢固度、稳定性、制动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10、可发射子弹的玩具枪要特别注意。一、玩具枪不得以火药为能源,二、玩具枪的子弹出膛速度应该较低,近距离无杀伤力,三、禁止销售仿真玩具手枪,颜色不得为灰、黑、金属色等,要使用二种以上鲜艳颜色,尺寸要有区别。
11、水上玩具的安全要注意,一是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二是供儿童浅水中使用,三是不得作为救生设备,要标明“非救生器材”。
12、玩具应牢固可靠,可经受一定的跌落不损坏;
13、不应销售赛璐珞等易燃性材料制造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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