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标识标准(2)

发布时间:2021-06-06

部分商品标识标准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形式:XK**——*** ****号。——详见《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

三、鞋

(一)鞋的标识----营业管理手册附件五

1、皮鞋:鞋身上标注制造厂名、商标、鞋号、型号、产品等级、检验章;包装应有: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代号)、色别、鞋号、型号、产品等级、产品标准号。

2、胶鞋:鞋身上标注商标、制造厂名称、鞋号、质量等级、检验章;包装应有:制

造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鞋号、货号、等级;鞋的颜色;产品标准号。

3、布鞋:鞋身上应有:制造厂名或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质量等级和相应的标准编号、检验章。内包装上应标志内容:制造厂名、厂址和标识;产品名称;鞋号及鞋型;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鞋的颜色。

(二)鞋号——国家标准 GB/T3293.1---1998

鞋的标识方法:脚长/脚宽,两值都用毫米整数表示,所用字体高度≥3mm。

为避免混淆,鞋号应与其他可能的标记明显分开;亦可用脚长值毫米整数和“型”表示,但型码以括号括起来表示。

(三)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关于鞋类商品质量保证暂行制度——深圳市商品质量促进会》

四、纺织品和服装

(一)纺织品、服装的标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1、纺织品是指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2、纺织品使用说明:

(1) 应当包括的内容: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洗涤方法;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条件限制的应标明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使用期限。

(2)产品的耐久性标签须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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