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1
发布时间:2024-11-21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应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二)严把采购关,降低管理风险。根据医院放射性治疗的使用特点,从健康、安全、环保的角度出发,采取按需订购,所有放射性药品均由生产厂家制剂送货,实现医院放射性药品零库存,确保放射性药品运输、保管的安全性。
(三)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做细菌培养、热源检查。做好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四)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在使用时认真按账册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五)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里,置于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性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待其自然衰变后,当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半衰期短的液体废物可用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后直接排入
下水道,放射性浓度高不能制剂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七)医院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向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八)从事临床核医学的工作人员应由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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