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11-18

关于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力争主营业务收入达400亿,年均增35%以上,利税达20亿,年均增35%以上;力争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企业达5户,超亿元企业达到30户。

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我县发展的战略重点,把

二、三产业作为发展非公经济的主动方向,努力扩大非公经济总量,实现非公经济增加值增幅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进一步发挥非公经济对全县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增加就业和扩大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限制

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坚持“非禁即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

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4、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领域。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限

制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在内的文化活动和项目。支持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其中以人力资本和专利技术、智力成果等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

6、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建立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对无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只要提供其所在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证明文件即可办理登记;对从事无前置许可行业及无需店铺经营行业的可以无店铺经营。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

(二)充分运用财税支持政策,提高全民创业和结构优化能力

7、建立非公企业创业发展基金。从县财政每年预算的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50%建立全县非公企业创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化结合的非公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非公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和产品公用检测以及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业化发展大项目建设配套服务。

支持非公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信息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和相关宣传培训以及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项目等。

8、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突出贡献奖。县政府每年根据企业实缴税金等情况,按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资金,设立企业纳税年度贡献奖、单位帮扶企业奖、先进个人奖,评选考核奖励办法和标准按峡发[2013]6号文件执行。

9、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峡发[2013]6号文件执行。鼓励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织的各种展洽会,境外展洽会摊位费由县财政承担50%,境内展洽会摊位费由县财政承担20%。

10、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2、扩大重点扶持类对象享受减免费用优惠范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人保部门核实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在年度减免税收额度内,由税务机关按政策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金融服务机制,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13、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与政府或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积极吸纳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兴办和参股组建公司化的担保机构,不断扩大担保体系规模,提高融资担保支持能力。对新开办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担保机构给予开办费10万元人民币补贴。

14、实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措施。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其年末担保余额相关联的担保基金1%给予风险补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业务部门,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在遵守贷款“六项机制”原则下,提倡、鼓励和引导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设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6、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对上市成功的县内非公企业,企业首次发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全部汇入县内指定帐户,其全部投资在本县范围内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县在我县纳税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四)完善政府与社会化结合的服务体系,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生态环境

17、构建综合配套的非公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融

资担保、投诉维权、信息网络、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和法律援助等六项服务平台为主要内容的非公企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专利和信息咨询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强化对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为我县非公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18、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理顺其管理体制,做好布局规划,广泛吸纳非公有制企业入会,扩大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自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世贸知识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帮助企业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督等作用。

19、拓宽吸引人才资源渠道。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引进,完善人才市场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对投资者及其聘用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属迁入居住地落户;对我县经济建设急需的其他专业人才,可办理我县城镇户籍;对城镇企业录用技工学校以上农村毕业生,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转为我县

城镇户籍;对外省市劳动力、本县农村户籍人员夫妻双方在我县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夫妻一方在我县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的,给予办理城镇户籍,其未婚子女户籍可随转,其子女就学享受同等待遇。

20、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用地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土地使用方面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基地)集中;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乡镇企业存量建设用地。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的,以及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之外,在土地出让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提前收回。

21、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受理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要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监测点,建立联席会议分析协调处理机制。

(五)加强领导和监管,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2、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成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全面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理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3、规范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减负政策,要清理和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收费,包括企业贷款抵押、评估、公证等都要统一核准,减少弹性,公平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到企业检查要实施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24、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统计工作。要明确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部门,形成自下而上的工作和运行统计网络,配备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县统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非公有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全面、真实地反映发展情况和运行成果。

峡江县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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