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11-1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2009年3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每年1月10日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出具财务报表,每年1月11日审计委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于当天形成由全体委员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1月12日审计公司年报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应保证至少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一次沟通。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以前,审计委应至少一次发出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督促函,并由审计委主任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审计委办公室应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主任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第六条 每年3月1日前,年审注册会计师须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委应于3月5日前审阅初步审阅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年审注册会计师须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审计委应于5天内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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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审计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过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于出具董事会决议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文件报北京证监局。

第九条 审计委形成的上述所有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审计委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审计委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如再融资等)下,相关时间节点由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办公室主任重新调整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董事会审计委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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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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