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8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规范、指导及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 1.3 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见附件1。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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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成立县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县区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商贸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贸委、城管委、工信委、城建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水务局、环保局、粮食局、宗教局、广电局、盐务局、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南昌日报社和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工商、质监、商贸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2.3 指挥部职责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7个工作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事故调查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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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4)检测评估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7)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其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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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应急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切实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南昌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我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于2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收治病人的有关诊断治疗信息。(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5)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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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后续收集的信息,也应及时通报。(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 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和省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南昌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批准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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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立即组织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3)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与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接诊病人医疗机构不在同一县(区)的,接诊病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实验室检验等资料移交给事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每天还应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收治病人有关诊断治疗信息。(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组织食品监督人员开展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采集相关食品及原料、工具、用具、容器等进行检验。所采集的样品须同时送一份给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故危害因素信息及检验结果,并按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6)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同步进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7)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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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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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监管机构递交的相关调查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将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区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2 演习演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7.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事故分级评估指标应急响应启动级别Ⅰ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国家级Ⅱ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省(区、市)级Ⅲ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市(地)级Ⅳ级(1)存在健康损害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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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县(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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