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时间:2025-04-06

工伤假期

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内 科

1、原因不明低热:

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多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觉症状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

(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

(1)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

(3)慢性肝炎:活动期可根据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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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

(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

(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

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

(2)慢性菌痢: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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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

(1)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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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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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 此处隐藏:502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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