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2005年试题

时间:2025-03-11

一、用直接在答案列号上划○的方法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不设数额限制)(20分)

1.AB 2.A 3.ABC 4.A 5.不知道 6.AB 7.A 8.A 9.A 10.A

二、中译英(20分)

金康合同

海牙规则 the Hague Rules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incorporation claus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首要条款(提单) Paramount Clause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 special compensation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光船租赁合同 bareboat charter / demise charter

拖航运输 towage transportation

责任限制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三、英译中

1.The carrier shall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ccurring between the time when he receives the goods into his charge and the time of delivery.

承运人应对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2.“Carrier”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behalf this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signed.

“承运人”是指委托他人为本人签发提单的人。

3.No cure 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

4.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5.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说明

6.Notice of Readiness to load/discharge

装货/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7.carrier’s responsibility

承运人的责任

8.shipper’s responsibility

托运人的责任

9.dangerous goods

危险货

10.special provisions for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责任和赔偿特别条款

四、回答问题(60%)

1.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定义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货物”不包括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义务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管货义务;

不得不合理绕航。

(3)承运人的免责

17项免责,包括2项承运人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火灾免责;

任何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的协议无效。

(4)索赔与诉讼

承运人在卸货港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之前或当时,收货人应以书面把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告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货物移交后3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1年内。

(5)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货物100英镑。如果托运人在装货前已申报货物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为限。

(6)适用范围

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7)责任期间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

2.维斯比规则修改海牙规则之处

(1)扩大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提单列明或为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定或者是起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

(2)明确提单在善意第三人手中时是最终证据

确立了这一“禁止翻供”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货物赔偿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后改为666.67SDR),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高者为准;提单上列明的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器具所装货物的件数用做计算赔偿限额。否则装运器具是为一件或一个单位;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或船舶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利益。(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4)侵权之诉与“喜马拉雅”条款

维斯比规则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项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提出的。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非独立订约人)有权使用承运人按照维斯比规则所能援引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

3.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不同规定

汉堡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其货主国利益,实现承托双方之间的较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比起维斯比规则,它对承运人的责任进一步加重。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期间为从货物装船起到货物卸船止的一段时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的整个期间。

(2)变更了赔偿责任基础

海牙、维斯比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承认航海过失、管船过失免责以及火灾免责。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17项免责,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是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他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即推定过失原 …… 此处隐藏:41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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