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7
发布时间:2024-11-17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达到以下目的,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地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
2. 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3.规范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保证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4.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
第2条 内涵。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3条 组织责任。
应收款项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办理有关应收款项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2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4条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购销合同(附销货单)及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项或供应单位名称设臵明细账。
第5条 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公司领导书面批准。
第6条 建立应收款项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财务部每个工作日对应收款进行清理,理出拖欠货款清单,
交由销售部门统一安排催款。
2.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未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月还未还款的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配合催收。
3.分管收款的部门或经办人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后,及时提交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入,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
4.申请付款部门或应收账款发生部门(销售部门)及其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而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重大者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7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
1.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2.预付货款的对象实施分别管理。
3.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8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会计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第9条 当应收账款的回收成为问题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经理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2.依法起诉,予以法律裁决。
3.提请法庭调解。
第10条 财务部每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当应收款项被确认为坏账时,按照坏账的实际金额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总经理审批后,可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确认为坏账的发生。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第3章 赊销业务管理
第11条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销售内勤填写赊销的“信用额度期限表”,注明赊销期限,同时填写“发货单”。
第12条 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财务部门对销货价格及未收款情况审核签字后,仓库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13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14条 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 日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15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内结算的,除非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4章 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17条 财务部应于每日提供一份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总经理。
第18条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 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19条 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 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20条 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且需随时向销售经理汇报工作进度,由销售经理定期和财务部门交流收款情况。
第21条 财务部应于收到货款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向总经理汇报收款情况,并及时通知销售部门。
第22条 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
而应作为预付款,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23条 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一定罚款或者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 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 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 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 代销其他厂家的产品。
5. 截留、挪用、坐支货款而不及时上缴。
6. 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5章 应收账款交接
第24条 销售业务员调换岗位、离职时,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25条 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26条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 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7条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8条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在正式提出离职前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9条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其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30条 “离职移交清单” 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签字,由移交人保存一份,接交人保存一份,企业档案室存留一份。
第31条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32条 销售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若发现有短缺物品、票据或其他凭证等情况,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33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 日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接手清收。
第34条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由接交人负责。
第6章 附则
第35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第3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