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

时间:2025-07-06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

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19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批现代新型农业人才,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和近几年的实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学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培养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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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领头人。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较大规模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均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全市在种植业、养殖业领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1000名左右。

二、扶持对象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下同)。

(二)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大规模的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农(林、牧、渔)场。

三、扶持条件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2. 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1)、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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