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3)

发布时间:2021-06-06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所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实行加计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对划分不清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3.我公司本月发生研发费,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神州财税网补充:如果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同理也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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