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2)

发布时间:2021-06-06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

企业即使真实发生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未必能加计扣除。企业须按照《扣除办法》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在效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也制订了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比如,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和经信委联合制订并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该操作规程规定,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避免各类人为错误导致漏报、错报情况发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常见问题解答

1.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海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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