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1-06-06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重要一环,如何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加计扣除政策尤为重要。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整理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定义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二、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

《扣除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2)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因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分研发项目归集。

(3)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8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通知》在《扣除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5类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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