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系列标准释义(十) 通用要求部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发布时间:2024-11-12

GB4706系列标准释义(十) 通用要求部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 GB4706系列标准释义(十)

Illumination on GB4706 Series Standards

通用要求部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Part of General Requirements——Protection against access to live parts

余暇Yu Xia

(续接本刊2007年第4期第32页)不相同:

①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适用于所有器具和器具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类型(Ⅲ类器具和Ⅲ类结构除外)。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和仅用清漆、釉漆、普通纸、棉花、氧化膜、绝缘珠或密封剂来防护的带电部件,必要时,在无关节试验指(施加20N的力)配合下试验;

电热元件)。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标准原文(摘录)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8.1 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通过视检和通过8.1.1-8.1.3适用的试验,并考虑8.1.4和8.1.5确定其是否合格。

[释 义]

1基本要求:

①器具不应将“危及安全”的表面、部位、部件暴露到可触及的程度,包括在拆除可拆卸部件和打开盖、门、罩后;

②器具上的孔洞、缝隙不应过大,并具有适当的抗变形强度。

2  应特别关注并理解“基本绝缘”、“附加绝缘”、“可拆卸部件”、“易触及部件”、“带电部件”、“全极断开”、“器具或其结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等术语或概念;

3  本标准为判断器具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提供了3种试验:

①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8.1.1、8.2),即旧标准的“有关节试验指”;

②IEC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8.1.2),即旧标准的“试验销”;

③IEC61032的41号试验探棒(8.1.3),即旧标准的“图3的试验探棒”。4   3种试验工具的使用方法、适用条件各

③IEC61032的41号试验探棒适用于Ⅱ类器具以外的、带有可见灼热电热元件的器具(通过一次开关动作而全极断开该

5  注意,本标准的某些特殊要求可能还会增加试验工具或对通用要求中的试验工具的规格加以改变。

标准原文(摘录)

8.1.1   8.1的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况。

②IEC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适用于0类、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注:不允许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触及到的螺纹型熔断器以及微型螺纹型断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过插头或全极开关与电源隔开,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则不必取下,但是,在装取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的操作中,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IEC61032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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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06系列标准释义(十) 通用要求部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型试验探棒,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质量超过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口,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

试验探棒应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或仅用清漆、釉漆、普通纸、棉花、氧化膜、绝缘珠或密封剂来防护的带电部件,但使用自硬化树脂除外。

[释 义]

1  灯座在灯泡拆卸后所看到的带电部件用试验探棒是很容易被触及的,这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本标准对这种状况采取了有条件允许的处理方式,这也体现了IEC标准所关注的安全是“适度安全”的原则;

2  电源插座上的开口在有些国家的标准中也是有要求的,如需要有一个“安全门”,用适当方式施加一个力顶开“安全门”,方可接触带电部件,目前IEC标准尚无此要求;

3  有些器具带有插座—为配套器具或其它关联器具提供电源转续功能;有些器具还带有器具输出插口—用于连接器具上的用电部件,如通过器具输出插口连接可拆卸电热元件或其它功能元件。受本条要求限制,符合标准要求的插座可不用试验探棒试验,而若装有“器具输出插口”则该插口必须加以附加防护或隔离。

标准原文(摘录)

8.1.4如果易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

--该部件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 对交流,其电压峰值不超过42.4V 对直流,其电压不超过42.4V,或--该部件通过保护阻抗与带电部件隔开。在有保护阻抗的情况下,该部件与电源之间的电流:对直流应不超过2mA;对交流,其峰值应不超过0.7mA;而且:

对峰值电压大于42.4V小于或等于450V的,其电容量不应超过0.1μF;

对峰值电压大于450V小于或等于15kV的,其放电量不应超过45μC;

通过对由额定电压供电的器具的测量确定其是否合格。

应在各相关部件与电源的每一极之间分别测量电压值和电流值。在电源中断后立即测量放电量。

使用标称阻值为2000Ω的无感电阻来测量放电量。

[释 义]

1“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状态”包括:

①如微波炉或电烤箱等打开盖子或门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状态;

②如“无绳”电熨斗、电水壶等的主体脱离其机座后的状态。

2  螺纹型熔断器以及微型螺纹型断路器在更换熔断器时,会使操作者较容易触及带电部件,且更换操作由普通使用者就能实施,故存在安全隐患,通常使用在非家用仪器设备上;

3  本标准没有对“用不明显的力”做出解释,这可能是出于用本标准所进行的“型式试验”的目的和方式—确认器具是否安全和若存在影响安全的可能,就加以改进。因此,实际设计和检验中若出现争议,应本着“留出余量”的原则处理。

标准原文(摘录)

8.1.3 对Ⅱ类器具以外的其他器具用IEC61032的41号试验探棒,而不用B型试验探棒和13号试验探棒,用不明显的力施加于一次开关动作而全断开的可见灼热电热元件的带电部件上。只要与这类元件接触的支撑件在不取下罩盖或类似部件情况下,从器具外面明显可见,则该试验探棒也施加于这类支撑件上。

试验探棒应不能触及到这些带电部件。注:对带有电源软线,而在其电源的

注1:测量电流的电路见GB/T12113(idt IEC60990)的图4。

注2:电量是通过记录在电压/时间曲线中的总面积计算得出,面积求和时不考虑电压极性。

[释 义]

1  打算以安全特低电压工作的部件,必须通过试验,以确定其供电电压是否符合本条要求;

2  本条要求中对于安全特低电压的要求,与第2章定义中规定的要求略有差异;3 诸如负氧离子发生器的放电电极是必须暴露在可触及的位置上,且其电压很高,但若从放电能量上符合本条要求,则也是允许的。

标准原文(摘录)

8.1.2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IEC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来穿过0类器具、Ⅱ类器具或Ⅱ类结构上的各开口。但通向灯头和插座中的带电部件的开口除外。

注:器具输出插口不认为是插座。试验探棒还需穿过在表面覆盖一层非导电涂层如瓷釉或清漆的接地金属外壳的开口。

该试验探棒应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电路中无开关装置的器具,其插头从插座中的拨出认为是一次开关动作。

[释 义]

1  电热元件工作时灼热可见,本身就是一种防范性提示,故对这部分结构的安全要求就相对放宽—只要能够阻挡IEC61032的41号试验探棒就行了;

2  常见的装有带插头电源线的“小太阳电暖器”、“卤素电暖器”就是典型的符合本条要求的带有可见灼热电热元件的器具。

标准原文(摘录)

8.1.5  嵌装式器具、固定式器具和以分离组件形式交付的器具在安装或组装之前,其带电部件至少应由基本绝缘来防护。

通过视检和8.1.1的测试确定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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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案例分析(二)

石山 Shi shan

(续接本刊2007年第4期第35页)[案例]

无绳电水壶早已司空见惯,但其底座处的开孔却并不被人们关注。本案例叙述的就是由此开孔引出的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开孔是必须的,且尺寸应符合GB4706.19-2004第22.6条的要求;另一种看法是,开孔不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的。[分析与讨论]

GB4706.1-1998第22.6条:器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或从容器、软管、接头和器具的类似部分可泄漏出的液体的影响。如果软管破裂,或密封泄漏,Ⅱ类器具和类结构的电气绝缘不应受影响。通过视检确定是否合格,有疑问时,进行下述试验:用一个注射器,将带颜色的水溶液滴到器具内那些可能出现液体泄漏并影响电气绝缘的地方。器具可处于工作状态或停止状态,两者中取较为不利的状态。此试验之后,视检应显示出在绕组或绝缘处没有能导致其爬电距离降低到低于29.2中规定

值的液体痕迹。

GB4706.19-2004第22.6 条:该条增加下述内容:排水孔应是直径至少为5mm的圆孔或一边宽至少为3mm,面积为20mm2的孔。用测量方法进行检验。

使用标准的方法是将GB4706.1-1998条款内容和GB4706.19-2004对应内容结合使用。GB4706.1-1998第22.6条是为防止凝结水或液体泄漏的影响而提出的结构性要求,GB4706.19-2004第22.6条则是对GB4706.1-1998要求的具体化,但仍以GB4706.1-1998对应条款提出的条件为前提。

理解和实施这条标准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首先确认器具是否存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水或从容器、软管、接头和器具的类似部分泄漏出液体的可能性?若答案是否定的,则不必开孔,即使有孔存在,也不必与第22.6条的要求联系起来;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开孔尺寸应满足规定要求。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的无绳电水壶的底座开孔并不适用于第22.6条,理由是:

1 本案例中的器具底座不存在“冷表

面”和在“冷表面凝结水”的可能;

2 本案例中的器具底座没有“软管、接头或类似部分”结构;

3 本案例中的器具容器没有泄漏液体的通道,除非锈蚀穿透,造成容器底部漏水。然而,既使如此,所泄漏的液体也不需要底座开孔排泄;

4 若认为底座开孔也可为器具满足GB4706.19-2004第15.102条要求提供保证,则与标准原意违背。GB4706.19-2004第15.102条的考核方法是利用电气强度试验来确认其是否合格,而GB4706.1-1998第22.6条考核的方法是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5 若认为GB4706.19-2004第22.6条是否适用不以GB4706.1-1998第22.6条为前提,也与标准要求的目的性不吻合。本条标准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各种原因进入的水对器具安全产生影响,底座开孔是实现标准要求的消除水侵害的技术手段之一,而非目的。因此,若不存在水的影响,则消除水影响的手段也就没有必要了。

(未完待续)

「编辑/张 磊」

否合格。对与基本绝缘以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应有足够的防护。

只允许触及到那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部件。

通过视检和按8.1.1中所述,施加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确定其是否合格。

注1:此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

注2: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式器具,要在安装就位后进行试验。

[释 义]

1  常见的安装在灶台的电热碗柜是典型的嵌装式器具,分体式空调器是典型的以分离组件形式交付的器具;

2  制造商以“安装好后就不会暴露带电部件了”为由,对某些带电部件不加防护是本标准不能接受的。

[释 义]

关于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的对触及带电部件防护的试验有两方面要求:

①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不能触及基本绝缘以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

②IEC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编辑/张 磊」

标准原文(摘录)

8.2 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其结构和外壳

工作时的所有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之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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