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干部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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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 绩效考核
村“两委”干部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村“两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村级各项工作任务,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村“两委”干部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村“两委”班子及全体干部(驻村干部与本办法捆绑考核)。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综治信访维稳工作(230分)、计划生育工作(230分)、安全生产工作(140分)、农业农村工作(275分)、党建工作(125分)等五个方面,共计1000分。
(一)综治信访维稳工作(230分 考核部门: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
1、信访工作(125分 考核部门:信访办)
(1)值班接访(25分)。村“两委”干部建立轮流坐班每天接访群众制度,值班日志记录完善的给25分,村干部值班不正常,发现脱岗一次扣5分,日志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没有记录日志的扣10分,扣完为止。
(2)信件上访(20分)。有信件反映到县级及以上机关,信访部门交办后经查事实清楚,村级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而未解决,或在村级职权范围无法处理但未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造成信件复访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
(3)群众上访(80分)。个访案件(指5人以内上访的),属村级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但没有去解决,或在村级职权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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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决的问题,但未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反映,造成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复访的,每宗扣20分,扣完为止。有集体上访(5人以上,不含5人)到县级的,每宗扣30分,扣完为止;到市级以上上访的,信访工作整项不给分。
2、调委会工作(30分 考核部门:司法所)
(1)信息汇报(10分)。遇重大事件能立即进行专项报告的给10分,每发现1次不报告造成工作被动的不给分。
(2)纠纷调处(20分)。矛盾纠纷没有上交镇级处理的,给20分;未及时做好纠纷调处工作,每上交一宗扣10分;造成重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不给分,并倒扣10分。全年调解率达100%,未有激化案件,每月有纠纷排查和回访的奖10分。
3、治安工作(30分 考核部门:派出所)
(1)治安防范(15分)。本村居住村民全年无出现刑事和赌博等治安案件的,给15分,发生一宗扣5分,扣完为止。
(2)人民调解(15分)。全年无发生宗族械斗、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和群众纠纷的,给15分,发现一宗扣5分;需要村干部配合而无故不到现场协助的,每次扣5分。
(3)造成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治安工作整项不给分。
4、维稳工作 (45分 考核部门:综治办)
(1)信息汇报(10分)。重大节日期间执行每天下午3时前“零汇报”制度的,给15分,每少报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如遇重大不稳定事件没有及时报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不给分,且每宗倒扣10分。
(2)事件情况汇报(25分)。事件发生前由发生村负责向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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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办报告;事件发生后由综法办要求发生村汇同职能部门做好上报工作,每缺报1次扣5分,扣完为止。凡被县或县以上部门立案督办的案件,所在村每15天要将调处进展情况上报镇综治中心,少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3)矛盾排查调处报表(10分)。每半月报送一次矛盾排查调处报表,每少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计划生育工作(230分 考核部门:计生办)
1、计生例会制度(10分)。村级每月计生例会能按时召开的给10分,经查实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三栏”管理(10分)。能按要求及时设置并更新“三栏”内容的得10分,经查实未及时更新的每次扣2分,三次以上的此项不得分。
3、经常性工作(10分)。能配合镇计生工作组开展经常性工作的给10分,无故不配合的每次扣2分,三次以上此项不得分。
4、落实村民自治(10分)。查看村民自治章程有计划生育内容,并根据政策及时修订的给10分,没有的不给分。
5、出生人口统计(30分)。及时掌握报告人口出生情况,婴儿出生后在次月上报的(12月份出生须在当月上报)给30分,每查实漏报政策内1人扣5分,漏报政策外1人扣10分,全年累计漏报3人以上不得分。
6、节育措施落实(40分)。
(1)落实结扎、上环占当年任务数的80%以上给40分,每高1个百分点奖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2)落实纯二女结扎1例奖5分,人流1例奖1分,引产1例奖2分,封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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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环查孕工作(40分)。全年查环查孕按三次计算,每轮次查环查孕率达60%得40分,每高1个百分点奖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40%的不给分。
8、计划生育率(60分)。
(1)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率指标的给60分,每高1个百分点奖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2)全年无政策外出生的奖10分;
(3)发现有政策外多孩出生的,1500人以下的村每出生1人扣30分;人口1500人(含1500人)至3000人(不含3000人)的村每出生1人扣20分;人口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村每出生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9、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20分)。全体村干部配合镇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给20分,不配合的不给分。
10、凡被省、市、县抽检合格的村分别奖50、30、20分;不合格的村计生工作整项不得分。
(三)安全生产工作(140分 考核部门:安监办、食安办)
1、应急预案管理(15分)。制订有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范地质灾害、山塘水库管理等应急预案的给10分,没有的不给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0分)。有制定安全生产包片包户责任制,村委会与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10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齐全的给10分,责任书签订每少1家或安全检查记录每少1次扣2分,扣完为止。
3、消防安全(20分)。积极宣传、配合钢瓶检测工作,按时送检钢瓶,无“土锅炉”、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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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给20分,每查处1宗非法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扣5分,扣完为止。
4、食品安全(20分)。村民办理婚庆、丧葬等红白好事筵席在10台(含10台)以上有向上报告,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给20分,每缺报1次扣5分,扣完为止。
5、安全隐患排查(20分)。包片村干部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以上,并按时上交排查表的给10分,每少一次扣3分;各村必须配备1名安全生产巡查员,巡查员每月至少巡查2次以上,巡查结果每月上报镇安监办的给10分,每少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6、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或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25分)。发现无证进行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砂场等生产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能即时对业主和生产工人进行劝说制止,并及时上报镇安监办的,给25分,镇发现村干部明知不报或有包庇行为的不给分。
7、安全无事故(20分)。全年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给20分,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不给分;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性为意外事故的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整项不得分。
(四)农业农村工作(275分 考核部门:党政办、国土所、畜牧站、水管所、民政办、经管站、村镇站、公路站、人社服务所、残联、林业站、武装部)
1、“洁净乡村”工作(40分 考核部门:党政办、村镇站、公路站、林业站)
(1)环境卫生“四有”(20分)。有卫生管理制度或有卫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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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有垃圾桶(垃圾池),有卫生保洁员,有定期收集清运垃圾。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此项由村镇站考核)
(2)亮化工程(10分)。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均装上5盏以上路灯,维护使用正常的,给5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此项由村镇站考核)
(3)路障清理(10分)。发现辖区范围内公路(由县镇管理的公路)沿线占用路肩乱搭、乱建、乱种、乱堆放又不上报,或上报后上级派人处理时村干部不积极配合的,出现一宗扣3分,扣完为止;村民占用村道堆放柴草、杂物及剩余建筑材料等,影响村道整洁的,每发现一宗扣2分,扣完为止。(此项由公路站考核)
(4)绿道建设。当年村道两旁种植绿化树木(2米以上高度)达50棵以上的奖5分;当年村道两旁建设100米以上花带的奖5分;当年被县评为生态文明村的奖5分,被市评为生态村的奖8分。(此项由林业站考核)
(5)办实事好事。能通过自身力量全年投入3万元以上兴办公益事业的,奖15分;全年投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10分;全年投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5分。(此项由党政办考核)
2、农田水利(10分 考核部门:水管所)
(1)水利维修(5分)。组织发动村民进行农田水利疏通维修,确保耕作灌溉的给5分,每发现一宗农田无法灌溉的扣2分,扣完为止。
(2)安全管理(5分)。对辖区内的山塘、水库、水电站进行安全巡查、监控,落实安全责任人和成立抢险队伍,并进行山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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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杂及小维修的给5分,经核查未完成落实的每宗扣2分,扣完为止。
3、国土资源管理(30分 考核部门:国土所)
(1)农田管理(10分)。认真做好农田保护区的管护工作,耕地面积稳定,对各种私买私卖违法用地及时制止并上报的给10分,瞒报一宗扣3分,扣完30分为止。
(2)国土资源动态巡查(5分)。各村每周进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二次以上,并有详细登记和及时制止、上报违法用地的给5分,缺登记一次扣2分,扣完30分为止。
(3)灾害预防(10分)。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报告地质灾害灾情、抢险救灾和治理工作的给5分。发生地质灾害不按速报要求报告的一宗扣3分,扣完30分为止。
(4)矿山资源监管(5分)。对已关闭的石矿场加强巡查,监管到位的给5分,发现偷采行为的一宗扣2分,新开采一宗扣5分,扣完30分为止。
4、森林管护工作(80分 考核部门:林业站)
(1)森林防火工作(50分)
①野外火源管理(10分)。按照“十不准”抓好野外火源管理的给5分,被镇查处违章用火每宗扣1分,村级有查处违章用火的每宗奖2分(按林业站处罚票据为准),因违章用火造成山火的,此项不给分。
②森林火灾(40分)。发生第一宗森林火警且面积在15亩以下的扣20分,发生第二宗的该项不给分。发生森林火灾且面积在15亩以上,村干部能及时到现场并组织群众20人以上参加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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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40分;村干部没有及时到现场和没有组织群众20人以上参加扑救的在扣40分的基础上倒扣20分。发生火警未及时报告林业站的扣20分。
(2)森林资源管护工作(30分)
①盗砍滥伐(10分)。每发现一宗本村村民盗砍滥伐扣10分,30分扣完为止。
②林地管理(10分)。每发生一宗“三道两区”第一重山占地毁林建坟或其他违反林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扣3分,30分扣完为止。
③山林纠纷调处(10分)。山林纠纷村级没有及时调处的不得分。
5、民政、残联工作(30分 考核部门:民政办、残联)
(1)低保户管理(5分)。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扩保对象按程序上报审批,公正合理,无投诉上访的给5分,出现上访投诉和县镇抽查2户以上不符合条件的扣2分,不符合条件达5户(含5户)以上的不给分。(此项由民政办考核)
(2)五保户管理(5分)。出现“五保户”管理不到位,发生意外伤亡的不给分。(此项由民政办考核)
(3)遗体火化率(5分)。遗体火化率达百分百的给5分,出现1具无火化的不给分。(此项由民政办考核)
(4)村务公开和民主制度建设(10)。农村信息网上平台每季度公开一次,少公开一次扣2分;在各村显眼处设立省统一规格的村务公开栏,每季度及时公开村务、财务,少公开一次扣2分;做好“十薄一卷”记录工作,“十薄一卷”少记录一项扣2分,记录不完善扣1分,扣完为止。
(5)公益性公墓山建设。本年度制定规划并动工建设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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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山或骨灰楼堂建设的奖10分。(此项由民政办考核)
(6)残联工作(5分)
①报表管理(2分)。各种报表及时上报的给2分,少报1次扣0.5分,扣完为止。(此项由残联考核)
②精神病人管理(3分)。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给3分,目标管理不到位,出现伤亡事故的不给分。(此项由残联考核)
6、劳动保障工作(30分 考核部门:人社服务所)
(1)医疗保险(15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居委考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下达任务的给1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不给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奖1分,奖分封顶5分。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5分)。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给1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不给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奖1分,奖分封顶5分。
7、农村经济管理(25分 考核部门:镇纪委、民政办、经管站)
(1)财务管理(15分)。会计、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机构健全,审批手续完善,执行好村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度次月5日前按时到镇会计结算中心结帐的给15分,不按季度结帐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2)经管报表(10分)。各种经管报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及时上报的给10分,少报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8、动物疫病防控(10分 考核部门:畜牧站)
(1)疾病防控工作(5分)。积极配合畜牧站做好宣传和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疫病的免疫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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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5分,否则按比例给分;省、市、县飞行检查不达标的,此项不给分。
(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5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的,给5分;发现一宗没有作无害化处理,扣3分,扣完为止;没有作无害化处理而被媒体报道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整项不得分。
9、文化工作(10分 考核部门:文化站)
(1)农村文化室建设(5分)。有室内文化活动场所的给1分,没有的不给分;农家书屋藏书2000册以上的给1分,1000册至2000册的给0.5分;有阅览桌椅等设施的给1分,没有的不给分;有村文化健身小广场的给2分。
(2)特色民居、古村落保护(5分)。村辖区内被列为县、镇、村保护的特色民居管理责任到位的给5分,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坏的不给分。
10、征兵工作(10分 考核部门:武装部)
按初检要求完成镇下达送检任务的给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给分,经县体检、政审合格每人奖5分,送镇初检青年身体有明显缺陷或犯罪前科的此项不给分。
(五)党建工作(125分 考核部门:镇纪委、组织办、妇联、共青团)
1、班子建设(10分 考核部门:组织办)
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班子团结、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村“两委”干部工作协调,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有计划、有落实的给10分。如“两委”班子互相扯皮,矛盾较大需由镇派员解决的,倒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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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建设(75分 考核部门:组织办、妇联、共青团)
(1)“三会一课”(10分)。每月不少于一次支委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会,每半年一次党课开展正常的,给10分,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党费收缴(10分)。能严格按标准收缴党费,并按季度上缴的给10分,不按时、按标准上缴党费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3)发展党员(10分)。每年11月30日前吸收一名以上年度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为预备党员的给5分,吸收的预备党员中有35周岁以下的再给5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再给5分。连续2年无发展党员的倒扣10分。
(4)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5分)。有2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常数,并报党委建档的给5分,少1名扣2.5分,扣完为止。
(5)党员教育管理工作(5分)。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管理工作做到“三清楚”,即:清楚外出地点、清楚从事职业(工种)、清楚联系电话,做好完善外出党员管理卷宗,经检查合格的,给5分,不合格的不给分。
(6)党务公开工作(5分)。设立党务公开栏并上墙对外进行公开且每季度更新一次的,给5分,少更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7)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工作(10分)。 ①有召开支委会、支部会对无职党员进行设岗定责的,给2分,否则不给分;②对无职党员设岗定责进行岗位公示的给2分,否则不给分;③设岗党员向村党支部写出承诺书,并进行归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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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2分,否则不给分;④村党支部对依岗承诺党员有进行年度考核并保管好宗卷的,给4分,否则不给分。
(8)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工作(10分)。每月组织党员群众集中学习1次以上,开放5天(次)以上的,给6分,每月做好“三簿”(学习记录簿、讲座记录簿、信息反馈簿),“一册”(签到册),“一志”(站点管理日志),整理归档完整的给4分。每月开机少于6次的,当月扣1分,扣完为止。
(9)群团组织建设(10分 考核部门:组织办、妇联、团委)。妇联、共青团和关工委工作组织健全,配合做好材料上报工作的给10分,每一项工作不支持配合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村级廉政勤政建设工作(40分 考核部门:镇纪委)
(1)工作计划、部署(10分)。党风廉政建设年初有部署,半年有研究,年终有总结、有测评的给10分,每少一次记录扣2分,扣完为止;
(2)“两委”干部总结(5分)。年终“两委”干部个人有总结给5分,每少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3)“廉洁镇村”建设(5分)。认真开展“廉洁镇村”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发动,加强阵地建设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给5分,每少1项扣2分,扣完为止。
(4)“三资”管理(5分)。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三资”管理台账的给5分,每少1项扣2分,扣完为止。
(5)纪律教育(5分)。认真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给5分,未按照镇纪委部署每少1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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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纪守法(10分)。党员干部无违法违纪的给10分,有党支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每查处1人扣5分。
三、考核方式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长、专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二)实行月考评、年考核的办法。
1、镇对村每月开展“五无一完成”的考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无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无到县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众到市以上上访、无山火或毁林案件、完成镇下达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形成综合考评结果。各村必须于次月3日前将月考评自查表报镇考核办(设在镇党政办),经考核组评定后,次月10号前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2、年终考核按千分制进行考核,各村应将年度考核表自查评分后于次年1月5日前报镇考核办,经镇考核组参考月考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3、实行一票否决制,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等工作参照县对镇考核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各村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的评定
1、考核总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的行政村评定为优秀等次村。
2、考核总分在800分(含800分)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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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评定为良好等次村。
3、考核总分在700分(含700分)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的行政村评定为达标等次村。
4、考核总分在700分(不含700分)以下,或出现一票否决,或月考评全年出现3个月数以上(含3个月)不达标的行政村评定为不达标等次村。
5、被一票否决和月考评出现3个月数以上(含3个月)评定为不达标等次的行政村,考核以699分为峰值,再扣除其他非一票否决项和月考评不达标项的扣减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后的总分为该村的年度考核总得分,但奖扣相抵后最高分不超过699分。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为700分(含700分)以上的全额发给县拨村干部绩效考核报酬;500分至699分的按分值比例发给县拨村干部绩效考核报酬,具体档次由各镇场党委确定;500分以下的取消县拨村干部绩效考核报酬。
2、考核总分在900分以上排名在前3名,且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等工作未出现一票否决的,从中推荐县表彰对象。
3、考核结果在800分以上的可分配优秀村干部的评选名额。
4、考核总分700分以下(不含700分)的,取消村干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村干部提醒注意。
五、社区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各镇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镇下发文件如有相悖,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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