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证券投资基金法比较
时间: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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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新旧基金法--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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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新增)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章 基金管
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
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
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
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
理由。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增)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
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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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原第20条修改而来)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基金托
管人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原第25条修改而来)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新增)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
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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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
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
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