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012考核管理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6

考核管理规定

3.4.7.2 旷工:旷工一次不足八小时以一天

事假、假假:不足八小时者,均以一天计

3.4.8 奖惩与考核

员工于每考核周期内受奖惩者,依下列标准,增减其考核分数

3.4.9 年中、年终考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定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2) 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3) 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消者。

3.4.10对于年中、年终连续两次考核等级极差者,予以辞退;对于两年内连续四次较差者,亦予以

辞退。

3.5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3.5.1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3.5.1.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3.5.1.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将金10天。 3.5.1.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3.5.1.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3.5.2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3.5.2.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10%,满两星期者,减发20%,

满三星期者、减发30%。

3.5.2.2 警告一次减发3天。 3.5.2.3 记过一次减发10天。 3.5.2.4 记大过一次减发1个月。

3.5.2.5 以上各项请假期及记录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3.5.3.6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3.6 选拔模范员工必备条件(比例自定): 3.6.1 模范员工必备条件

3.6.1.1 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未记过警告、小过、大过之处分,且平时表现较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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