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
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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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
卷烟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一)集团公司统一在总部核算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下属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经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充分的资料,难以有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而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缺乏实物监控的手段。
(二)卷烟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后,受财政体制制约,存在增值税核算与申报缴纳相分离的实际情况,增大了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难度。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跨省、市重组的卷烟工业企业总厂、分厂之间原辅材料与卷烟的内部调拨价格难以控管。
逃避国家专卖管理、非法生产经营或者隐瞒销售、人为调控关联交易价格等是该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评估指标参数
(一)滤嘴棒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
(二)主要原料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
(四)本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
2006年:10.54%
2007年1月至11月:11.51%
三、评估方法
根据卷烟行业生产经营和增值税管理的特点,以按照规定独立核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集团性公司或企业作为评估单位,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分析。
(一)投入产出法
1.滤嘴棒购进数据比对
全国滤嘴棒(滤棒醋纤丝束或烟用丙纤)生产企业包括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和西安惠安化工厂等4家,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上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本地卷烟生产企业购进滤嘴棒的数量、金额,进行购进对比以及产量测算。
2.产量测算
评估期产品产量(分产品类型)=评估期原料及辅料的总投入量(分产品类型)/单位产品的标准消耗量
评估期原料及辅料的总投入量(分产品类型)=原料及辅料期初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3.销售收入测算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分产品类型)=评估期产品销量×单箱平均售价
销售收入差异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同期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用购入烟叶、卷烟纸及盒皮等来印证和修正测算的销售收入。具体方法与上述一致,原材料的购入数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填报,并与国家计划数印证。
(二)计划分析法
按照现行体制,卷烟生产企业隶属于各级烟草公司,年度卷烟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卷烟的销售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各卷烟生产企业只能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价格与各卷烟商业公司在卷烟销售交易网上进行网上交易。对生产企业可采用本办法评估。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 分产品类型 )=评估期计划产品销量×单箱平均计划售价
销售收入差异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同期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三)弹性分析法
增值税弹性是增值税进销项增长速度的比值,反映进销项变动的同步性和相关性,样本量越大,精度越高。
企业销项税额增长速度=(当年一定时期销项税额-上年同期销项税额)/上年同期销项税额
企业进项税额增长速度=(当年一定时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弹性=企业销项税额增长速度/企业进项税额增长速度
增值税弹性接近1,说明企业产销正常。当弹性小于最低值时,需要评估存货期末余额增量,如果增量小于等于0,则可能存在偷税问题。
存货期末余额增量=存货评估期期末余额-存货评估期期初余额
(四)相关性分析法
利用增值税与企业增值率相关性进行分析。
增值税相关率=(评估期增值税/评估期销售收入)/(评估期增加值/评估期销售收入)×100%
评估期增加值=利润总额+累计折旧贷方余额+利息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烟叶采购季节性比较强,在采用购进扣税法情况下,该办法适于对企业按年评估,企业增值率越高,税收产出率也应该越高。
汽车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从管理情况看,大型的汽车生产企业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正规,涉税违规问题相对较少;小型的汽车改装企业和经销企业经营灵活,情况复杂,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行业征管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差别大。在汽车生产行业中,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规模、不同的产品,其工艺流程与原材料耗用等相差悬殊,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经营规律和共性指标,税源控管的难度大。
(二)关联企业之间调节税收难以控制。汽车生产企业大多存在多个关联企业,这些关联企业内资、外资并存,适用不同税收政策,企业间容易采用转让定价调节税收。
(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大部分经销企业在销售整车的同时,又销售零配件,并提供维修服务,不同经销企业各项业务所占比重不同,毛利率和税负率也不同,增加了利用参数比较的难度;正常的商品车与试验车划分缺乏统一标准;销售返利复杂多样。这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评估指标参数
底盘定额耗用量=1台/辆
发动机定额耗用量=1台/辆
方向盘定额耗用量=1台/辆
三、评估方法
(一)汽车生产企业
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应主要以核实产销量、税负差异分析、零配件耗用与产出配比分析为主,通过采用以下评估方法和指标,并结合其他辅助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1.申报数量对比分析法
将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与车辆税收“一条龙”有关信息进行比对,以判断企业申报数量是否准确、真实。
(1)税务机关通过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下载的《车辆购臵税机动车识别代码清单》信息,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一厂牌的车辆识别代码,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视此号之前的车辆为已销售的车辆,以此推算出该型号车辆的最低销售数量。
(2)将推算出的最低销售数量与纳税人报送备案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对应厂牌型号的销售数量进行比对,如推算出的销售数量大于申报备案的销售数量,则可能存在企业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
销售数量误差率=[(本期车辆税收“一条龙”系统中的最大VIN码号-上期车辆税收“一条龙”系统中的最大VIN码号)-企业申报的本期销售数量]/企业申报的本期销售数量×100%
如果销售误差率大于预警值,说明申报异常。此指标主要说
明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当期销售收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销售误差率预警值。
数据来源:企业申报时报送的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如果组装厂不便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可以用合格证的数据分析计算。
2.投入产出评估法
根据主要配件购进投入数量,测算出企业整车的实际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推算出实际销售数量,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问题。运用此方法的前提是假设企业进项抵扣凭证全部入账。
汽车主要配件包括:发动机、方向盘、油箱、轮胎、变速箱、车桥、车身等。
测算的本期产量=(主要配件期初库存数量+主要配件本期购进数量-主要配件期末库存数量-主要配件当期报废数量)/主要配件单台车定额耗用量
测算的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测算的本期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本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投入产出差异率=(测算的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100%
如果投入产出差异率大于预警值,说明申报异常。该指标主要用于说明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当期销售收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确定投入产出差异率预警值。
数据来源:评估期配件数量来源于评估期企业原材料明细账中的相关数据。
3.税收负担率、税负差异率分析法
(1)税收负担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2)税负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 /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如果税负差异率小于预警值,说明申报异常。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当期应纳税额。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税负差异率预警值。
数据来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第24栏的数据。
4.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配比关系分析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差异额=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
如果企业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的差异幅度超过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说明申报异常。通过审核二者之间的配比关系,进一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收入、少提销项、多列进项
等问题。
数据来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第24栏的数据。
5.销售毛利率测算分析法
本期销售毛利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100%
如果销售毛利率差异率低于各地设定的正常峰值,说明申报异常。进一步审核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关系,是否存在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数据来源:企业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1栏)数据, “主营业务成本”(4栏)数据。
(二)汽车经销企业
1.税收负担率、税负差异率分析法
税收负担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税负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 /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数据来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数、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数、上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上年应纳税额累计数、上年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将企业实际税负率与同期或同行业税负率进行比较,税负差异率超过一定幅度(含正负),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申报异常。
需要说明的是,税负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如季节性因素、价格因素、经销汽车品种结构因素、企业业务构成因素,等等。因此,该指标异常时,应结合其他指标进行多角度分析。
2.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差异率分析法
本期销售毛利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差异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或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本期《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上年同期《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
本期销售毛利率与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比较,差异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超出的则为异常。
对异常指标,应结合进项税额、现金、银行存款、收入、费用、利润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分析企业现金、银行存款、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及往来款的有关科目,确定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者销售返利不入账等问题。
指标参数由各地每年测算确定,销售毛利率差异幅度由各地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正常经营费用测算法
对于销售多品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销售额×行业毛利率-正常费用开支≥0”的思路确定企业的最低利润水平和销售收入,核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管理费、财务费用等正常费用开支,通过费用和毛利之间的变动关系,评估出一个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以企业经营费用为条件,测算核定企业的最低税额。
企业最低销售毛利=∑正常经营费用
企业最低应纳税额=企业最低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应纳税差异=企业最低应纳税额-申报的应纳税额
说明:应纳税差异>0为异常。
4.库存商品余额与留抵税额配比法
库存商品含税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17%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当销售毛利率大于0时,库存商品含税额>留抵税额;否则申报异常。
运用上述各模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看购销协议,了解返利政策等具体内容。
(2)与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配合,获取生产企业已经返利和销售(包括零配件)的具体情况,核实经销企业的返
利收入和销售收入是否全额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结合企业的财务资料,重点分析企业的往来账及资金流向。对往来款项大、挂账时间长的,应重点核查,结合盘点库存数量(库存量太大、品种太多时,可采用抽取部分品种盘点核查的方式),分析是否存在销售已发生,但未申报或隐匿返利等情况。
(4)注意利用维修明细单、车间派工单、仓库入库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查验。
(5)对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维修服务等各项业务分别分析其收入、成本,测算分析各项业务的毛利率和税负率,从中发现问题。
摩托车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主要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整车化整为零、受托加工生产摩托车加工收入按租赁收入入账、原材料报废未作进项转出、自产自用摩托车未视同销售、以产品或物资抵款未申报纳税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三、评估方法
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应以核实产销量为主,并结合实际采用其他辅助方法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一)VIN码数量对比分析法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与车辆购臵税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出每种厂牌型号的具体销售数量,判断申报是否准确、真实。
1.各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企业摩托车VIN码编码规则备查。
2.各摩托车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产品销售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总局车辆购臵税“一条龙”软件汇总下发的《车辆购臵税机动车识别代码清单》信息,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一厂牌的车辆识别代码,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 ,以此作为该型号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
4.将查找出的最大销售数量与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进行比对,如测算出的销售数量大于申报的销售数量,即可能存在企业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
5.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评估方法并经核实,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将被隐瞒的机动车辆信
息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购进和销售摩托车的账务处理、出入库情况、资金流向和是否开具发票等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隐瞒销售数量等问题。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同行业同类摩托车销售价格进行比较,若价格异常,且差异较大,企业可能采取按照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超出部分以运费等价外费用开具白条收据的手段,少计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二)投入产出评估法
根据生产摩托车所需主要配件的唯一配套性,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根据测算出的产品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计算出实际销售数量,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问题。
1.评估期内整车产成品数量=[某配件评估期内外购(自产)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期末库存数量-报废数量-在产品数量]/ 投入数量系数
将测算出的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2.配件充足率=原材料及生产成本中某配件期末结存数量/(当月完工摩托车耗用该配件数量+当月其他业务支出该配件数量)
此指标考核各企业存货数量与生产数量的逻辑关系,说明其备料与产量是否协调,该差异率预警值设定为100%。摩托车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库存均较小,一般实行零库存制度,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如果配件充足率超过100%,则说明该企业备料在正常产量一倍以上,应该作为疑点,进一步核实存货,以确定是否真实。
(三)设备生产能力法
按照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单位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产量,核实其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四)能耗测算法
摩托车生产企业主要耗用的能源为电力,可分为生产用电和其他非生产用电,其耗用电量的数据可从电力部门取得。根据纳
税人评估期内电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
(五)增值税税负分析法
1.税负率=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差异率=[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成品油行业包括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4类。目前税收管理的主要难点是:
(一)加油站以现金交易为主,不易控管。加油站的客户群以消费者为主,除少量消费者使用加油卡外,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现金加油,且不索取发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在成品油销售末端这一环节无法发挥关键性作用,加油站极易出现隐瞒收入、账外经营等问题。
(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在各省、市主要采取其控股和租赁的加油站与其省级批发企业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在该方式下,批发企业将成品油调拨到加油站时,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开具专用发票。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现有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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