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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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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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学位[19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国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
(三)各学科、专业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及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
(四)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学位点的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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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为相应博士学科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其岗位职责是:
(一)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制订并落实博士生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三)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支持、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理工医类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必须设置一个以上助研岗位,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博士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鼓励人文社科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设置助研岗位,并资助学生至海外学习或进行科学研究。
(五)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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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六条 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节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八条 年龄不超过60岁(以招生当年的7月1日为界)。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近三年独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主要成员(前三位),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一)哲学、文学和历史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
(二)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三)理工医类的申请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数学学科5万元)以上。
第十条 近五年来取得有影响的重要科研成果:
(一)人文社科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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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二)理工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位)获得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三)医学类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独立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位)获得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第十一条 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或作为指导教师组成员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的有关要求:
(一)研究成果特别突出,对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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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其发明专利得到实施,并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三)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论文多次被引用。
(四)作为负责人承担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科研经费数额巨大的科研项目。
(五)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在抢救濒危病人或诊治重大疑难病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节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海外引进人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引进后即时评审。 第十四条 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者本人填写《山东大学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同时将简况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经费清单等)送交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审核结束后将申请人简况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所有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示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做严格的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对审核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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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全校通报批评。
(二)学位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申请人的科研经费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办根据审核结果和设岗原则下达推荐岗位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排序推荐。
(四)学位办聘请三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结果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对经同行专家评议半数以上同意的申请者,学位办组织由各学部组成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并根据当年各学科设岗数量进行限额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节 遴选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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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及其亲属须全过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审核评议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同行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都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任
第十六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目的和原则: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者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我校学科的建设、发展和学科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兼职博士生导师应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的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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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应为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知名学者,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前沿。
(三)申请人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校外高水平的学习、科研工作条件,能够对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申请人须有校内合作博士生指导教师,且合作导师有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在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未在校期间负责指导博士生。
第十八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按照山东大学培养博士生的有关规定指导或参与指导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三)每年累积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或每年安排指导的博士生到其就职单位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四)发表文章署名单位应体现山东大学;指导博士生期间产生的成果,应充分体现学生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
第十九条 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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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按我校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已被其他单位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山东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连同博士生导师聘任文件原件或经证明的复印件或已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聘任的意见并将同意聘任者的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三)评审通过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与聘任学科点协商签署《山东大学聘请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合同》。
(四)被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由学校颁发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书。
第二十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姓名及研究方向可在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招生的数量可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其实际指导时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工资待遇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要求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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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原则上同我校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具体事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与审核
第一节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2岁(7月1日后出生),1993年以前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7岁(7月1日后出生)。
第二十三条 近三年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前三位人员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作为前两位人员承担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当年承担10万元以上大型横向科研项目,且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经费:哲学、文学和历史学不少于2万元;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数学不少于3万元;理工医类(不含数学)不少于 5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近三年来人文社科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篇以上作为首位作者的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理学、工学、医学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篇以上作为首位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发表在SCI、EI收录期刊;或作为第一作者、主编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作为前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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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奖励;或作为前二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二十五条 较好地执行《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连续两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二节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时,填写《山东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由所在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合格的人员报学位办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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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第三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核工作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5〕53号)和《山东大学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4〕
14)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1月10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