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全程营销代理合同样本

发布时间:2024-11-10

委托方编号: 号 受托方编号: 号

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鉴于:

1、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程章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甲方有签订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资格及行为能力和有效授权。同时甲方保证:甲方依法拥有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权、销售权、经营权等合法权利。为快速回收开发资金,树立甲方公司品牌形象,降低房产开发和营销的市场风险,甲方需要借助于拥有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经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支持或介入,帮助本项目的顺利销售。

2、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程章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乙方有签订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资格及行为能力和有效授权。同时乙方保证:乙方系全国知名的专业房地产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机构,其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团队具有多年房地产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执行经验,有许多成功的经典案例,有能力为甲方的本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项目概况

1.1 本项目名称: (本项目推广名或暂定名等名称与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2 本项目位置:

1.3 本项目规模:总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代理范围、面积和方式

2.1 代理范围:

2.2 代理面积: (费用结算最终以乙方销售代理成交的合同总面积为准)。

2.3 代理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为本项目独家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

2.4 后续代理;如本项目分期开发,则乙方完成首期销售代理目标后,甲方同意委托乙

方继续独家代理本项目后续各期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代理内容

本合同委托事项包含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及其他服务三部分。

3.1 全程营销策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3.1.1 乙方负责对本项目的市场研究和分析,按 提供分析报告,对本项目所处市场的供应、成交、价格、客户和主要竞争对手进行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对本项目的威胁和机会,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3.1.2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营销策划及其相关的平面设计,基于本项目的定位、属性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划方案,通过各种表现方式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将本项目的卖点传达给目标客户,以实现销售目标。

3.1.3 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与营销推广有关的费用预算计划及相应的通路推广计划,并将该部分计划分解到年、月。乙方负责对费用预算计划和推广通路计划的实施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征得甲方同意后及时调整。

3.1.4 根据市场竞争、客户反馈和专业要求,乙方负责对本项目的产品及服务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3.2 销售代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3.2.1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制订本项目的销售计划和回款计划,并分解到年、月。

3.2.2 乙方负责就本项目的销售节奏、销售方案等提出建议,以确保每一阶段销售目标的实现。

3.2.3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制订本项目的价格方案,以实现甲方利益的最大化。

3.2.4 乙方负责乙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确保乙方销售人员的数量、专业能力、职业素质等能满足本项目的销售要求。

3.2.5 乙方负责安排销售人员接听来电、来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介绍本项目的属性、特点等情况,并负责本项目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交专题报,作为销售决策的依据。

3.2.6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的各种法律文件,并负责依法督促客户按约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3.3 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3.3.1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客户完成销售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审核。

3.3.2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销售本项目所需的登记备案手续。

3.3.3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销售本项目所需的商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

3.3.4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输入和维护甲方指定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完成各类甲方格式销售报表,做好存档。

3.3.5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房屋交付所需的所有资料准备、面积和价格核对等工作,协助甲方交付本项目房屋给客户。

第四条、代理(合同)期限

4.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等款项之日止。

第五条、本项目营销策划费、销售代理费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5.1 本项目营销策划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履行本合同,乙方承诺优惠而免收本顶目营销策划费的 %,如甲方前期支付了该部分营销策划费用,则冲抵日后甲方应付的销售代理费。如甲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则甲方须于终止本合同前全额支付营销策划费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不必支付该项营销策划费。

5.2 本项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二部分。

5.3 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揭款和/或公积金到甲方账户)后,视为乙方房屋销售代理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和相应销售溢价分成。

5.3.1 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销售代理佣金是房屋实际成交总金额的 %。如因甲方原因,某些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销售低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该套房屋所对应的“销售底价”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佣金的依据。“销售底价”是指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甲、乙双方制定的本项目可售房源的“一房一价底价表”,既制定出每套销售房源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定后备档,作为甲、乙双方结算销售溢价分成的依据。

5.3.2 销售溢价分成办法。本项目可售房源实际售价超出本合同5.3.1条规定的“销售底价”(既“一房一价底价表”)部份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溢价,乙方收取销售溢价款向甲方开具合法的中介发票。

5.3.2.1 当实际售价超过/㎡(不包括元/㎡)时,超出部分由甲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乙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

5.3.2.2 当实际售价超过/㎡(不包括元/㎡)时,超出部分由甲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乙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

5.3.2.3 当实际售价超过/㎡,超出部分由甲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乙方分得该部分销售溢价款的 %。

5.4 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在乙方销售代理符合本合同第5.3条规定的销售代理成功的前提下,乙方每 月向甲方暂结销售代理佣金,具体支付方式为:甲方按照实际到账销售房款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支付形式为支票或汇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发票。

5.5 销售溢价分成款的支付方式。销售溢价分成款的结算以本项目代理期限为考核期,

乙方每 月向甲方申请暂结销售溢价分成款。待代理期限终结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5.5.1 甲方根据实际售价超过销售底价以上的收入按照本合同5.3.2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销售溢价分成款,每 个月支付乙方可提销售溢价分成款的 %。

5.5.2 各阶段乙方应提销售溢价分成款剩余部分的 %,在本项目累计销售率达到 %时,一并重新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5.3 乙方应提销售溢价分成款最终剩余部分在乙方协助甲方与购房人办理完成交房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6 在代理期限内,如果因客户原因致使预(销)售合同没有履行的,该客户定金作为违约金或客户另行支付的违约金,在客户确认无误后,由甲方收取。甲方收取后留作专项基金,如在代理期限内没有发生因乙方在签约过程的工作失误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在乙方代理期限结束时,甲方将该基金的 %奖励给乙方。

5.7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当制作每个合同月的代理销售明细表和销售代理费用(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表,于该合同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审核批准。甲方应当于收到前述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无误应当在前述期限内予以批准;如有异议应当在前述期限内通知乙方;如甲方既不在前述期限内批准,又不在前述期限内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批准了乙方前述文件,并且无任何异议。

第六条、销售代理目标和进度

6.1 销售目标: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本项目以下总体销售目标和按进度分阶段销售目标,但由于甲方原因未实现销售目标的除外。

6.1.1 总体销售目标:面积(套数)销售率达到 %

6.1.2 分阶段销售目标:在代理期限内按销售进度分阶段的销售目标具体为:

1、正式开盘日,系指甲方取得本项目第一张预(销)许可证、售楼处已布置完毕、具备预(销)售条件,经甲、乙双方研究并最终由甲方确定的正式对外预(销)售的日期(以下“正式开盘日”概念一致)。

2、销售率,系指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在各阶段销售成功某类性质房源(签订预(销)售合同)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占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本项目某类性质可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套数)的百分比。销售总面积和代销总面积均按甲方预测面积计算。

第七条、营销宣传推广等费用的执行

7.1. 本项目营销宣传费原则按销售总价的标准使用,如遇特殊市场因素需超出标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2 涉及本项目的营销宣传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支付,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一款结算。营销宣传推广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电视、广播、楼宇视屏、楼书、折页、单片、包袋、户外灯箱、户外大型广告牌(发布、喷绘、租赁费用)、横幅、彩旗、参加展览会、销售公关活动、售楼处、接待点内外宣传看板和灯箱、围墙广告、楼盘模型、房型模型以及经甲方确认的策划方案所涉及的公关活动、促销礼品、团购折让金等。乙方承担所有宣传资料、广告等的内容策划与设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推荐所有营销宣传推广的制作或发布的合格供方。

7.3 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乙方每月个工作日内确定下月营销费用计划,以便双方共同执行。若甲方迟延确定下月营销推广费用计划,则乙方工作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顺延时间等同于甲方迟延的时间。特殊情况下的推广活动或广告发布,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4 本项目售楼处和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包括装饰)、日常使用(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家具(含电视、空调)、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网络及布线)由乙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营销宣传推广费用中。售楼处的日常办公用品、耗材及文具由乙方承担。

7.5 经甲方同意在异地开设接待点,则接待点的设计、建造、装修(包括装饰)、日常使用(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家具(含电视、空调)、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网络及布线)由乙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营销宣传推广费用中。接待点的日常办公用品、耗材及文具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提出的宣传推广总计划、各阶段策划方案、每次对外宣传内容(含销售对外说辞)等,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7.7 乙方承担营销策划及销售过程中乙方聘请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市区公交、内部协作、行政管理、日常办公等所需要的费用。如需异地开展推广活动,则全体人员差旅费用(含住宿、伙食补贴、交通等)、办公费用、场地租用等在异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聘请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1 甲方应为乙方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本项目工作所需提供详尽的本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文、证件资料。

8.1.2 甲方应于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 日提供现场售楼处给乙方销售代理办公、接待及与销售代理有关的活动使用。

8.1.3 甲方指定1名授权代表代表甲方行事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乙方提出的需求、各类营销方案、计划等的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该协调人的签字确认视为甲方确认,但该协调人无权代表甲方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若乙方提交给甲方该协调人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经 日后,该协调人不予签字确认也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回复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调整或补充的,则视为甲方确认;若甲方指定的该协调人发生变更,以甲方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8.1.4 对销售现场指派财务人员的权利,所有购房款及订金或定金等应由甲方收取的款项均由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存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或者是直接由购房人将应付款项目存入或转账至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

8.1.5 在乙方全程营销策划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安排、市场宣传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人员。

8.1.6 乙方制作的对外宣传广告、涉及甲方利益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1.7 甲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等上印上乙方“全程营销代理”等相关内容的字样,包括乙方名称、电话及地址等内容,以利于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活动的开展。

8.1.8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8.1.9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因甲方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改变的,甲方应给乙方结清应付各种款项外,还应向新产权人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并三方就有关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等事宜签订协议。

8.1.10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对本合同及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依法律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披露的除外。

8.2 乙方的权利义务

8.2.1 乙方有权在发布本项目广告的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灯箱、横幅、围墙、楼书、单页等各类媒体、物料等上以销售代理及全程营销策划的身份披露乙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8.2.2 乙方应当负责按照本合同代理内容制订本项目的市场调研、营销策划、推广计划、销售组织等,并应根据双方确定或双方商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报请甲方确认,经确认后实施。乙方应当确保前述的书面文件是切实可行的,并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逐步提交开盘前工作管制表、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划方案、文字表现和平面表现、广告策划方案及项目营销执行报告等全程策划和营销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与计划。

8.2.3 乙方所提出的广告策划方案、各类广告及销售资料的制作、广告公司的确定及现

场布置等一系列工作及计划均需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确认后方可予以实施。

8.2.4 乙方应当拟订本项目的所有表格,经甲方确认后使用。经甲方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在销售过程中所需的其他全部法律文件等资料和所有表格如需要修改的,仍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8.2.5 乙方指定1名授权代表代表乙方行事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甲方提出的需要乙方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该协调人的签字确认视为乙方确认,但该协调人无权代表乙方变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若甲方提交给乙方该协调人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经 日后,该协调人不予签字确认也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回复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调整或补充的,则视为乙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发生与代理销售有关事宜的变动,应由该协调人及时向甲方进行传达和通报。该协调人的变更,以乙方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为准。

8.2.6 乙方承诺,乙方派驻本项目销售现场销售人员数量、专业能力、职业素质等能满足本项目的销售代理要求,并且销售人员将统一着装,举止得体,并注重有关人员形象。

8.2.7 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之后,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提供周报表和来人来电分析。每个合同月结束之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合同月的销售分析报告(含销售情况、广告效果、市场动态及下一步销售计划),并及时提供有关户型销售之信息。

8.2.8 乙方提供代理销售和其它服务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对本合同及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依法律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披露的除外。

8.2.9 乙方应全面地、适当地、及时地完成代理事项。必须亲自代理,不得转委托或越权代理,但乙方通过“房盟中国”销售渠道销售除外。

8.2.10 凡乙方销售代理成功的本项目房源,乙方均有权利向甲方要求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

8.2.11 协助甲方完成销售本项目房源的合同所需登记备案手续;协助甲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本项目已销售房源交付使用时,乙方应配合参与甲方的交房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本合同相关条款。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由甲、乙双方按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

行本合同。

9.2 本合同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是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擅自将本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和/或销售代理权又委托第三方,构成甲方严重违约的,须按乙方在本合同代理范围内未销房源面积“销售底价”总金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9.3 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给乙方的本项目用于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甲、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相关连带责任。

9.4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本项目全程营销及销售代理过程中擅自向购房人收取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私自收取费用金额 倍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向购房人退回擅自所收取的费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9.5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须按应付而未付乙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赔付给乙方,计算日自约定付款截止日起至甲方实际付款日止。

第十条、法律适用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12.1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之前甲、乙方为签署本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洽谈、沟通、演示、往来传真电话、函件等均不作为有效依据,一切均以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准。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其他

1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名称: (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单位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E-mail: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名称: 上海华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mail: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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