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0
发布时间:2024-11-10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3)828-2017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运维管理,提高运维水平,保证运维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变电运维工作的运维班管理、生产准备、运行规程管理、设备巡视、倒闸操作、故障及异常处理、工作票管理、缺陷管理、设备维护、专项工作、辅助设施管理、运维分析、运维记录及台账、档案资料、仪器仪表及工器具、人员培训、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三条变电运维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分级负责,精益管理,标准作业,运维到位”的原则。
安全第一指变电运维工作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各项安全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严防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
分级负责指变电运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人员责任制,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密把控,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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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管理指变电运维工作坚持精益求精的态度,以精益化评价为抓手,深入工作现场、深入设备内部、深入管理细节,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不断提升,争创世界一流管理水平。
标准作业指变电运维工作应严格执行现场运维标准化作业,细化工作步骤,量化关键工艺,工作前严格审核,工作中逐项执行,工作后责任追溯,确保作业质量。
运维到位指各级变电运维人员应把运维到位作为运维阶段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各项运维细则,按规定开展巡视、操作、维护、检测、消缺工作,当好设备主人,把设备运维到最佳状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臵、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臵、接地装臵、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工作。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二次设备另行下发。
第五条运维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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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一节总部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变电站运维管理制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制定特高压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变电站重大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公司系统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国网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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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含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国(分)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家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直调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第九条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公司运维相关制度、标准,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二)协助开展变电站重大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三)协助国网运检部开展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节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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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变电站现场运行通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一类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第十一条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省公司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十二条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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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 (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 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专业技术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公司运维相关制度、标准,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二)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三)协助省公司运检部开展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节省检修公司职责
第十四条省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中心、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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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省检修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省检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十六条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检修班组变电运维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省检修公司运维分部(变电运维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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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十八条省检修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运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特高压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四)制订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特高压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十九条省检修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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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变电站故障及异常处理,参加故障分析工作;
(七)负责将设备运维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二十条省检修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三)按照缺陷管理要求及时消除相关缺陷;
(四)负责将设备消缺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四节地市公司职责
第二十一条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检修室、变电运维室、县公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五)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第二十二条地市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地市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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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地市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变电运维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运维班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巡视;
(四)制订相关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开展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变电检修室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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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检修班组变电运维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四)制订相关消缺方案并实施;
(五)开展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六)参与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六)负责变电站故障及异常处理,参加故障分析工作;
(七)负责将设备运维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二十七条地市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三)按照缺陷管理要求及时消除相关缺陷;
(四)负责将设备消缺信息录入P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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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县公司职责
第二十八条县公司运检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
(二)组织本单位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变电运维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变电站例行、全面、熄灯、特殊、专业巡视;
(五)组织开展所辖变电站生产准备;
(六)组织本单位变电站设备故障、异常及隐患技术分析;
(七)制订维护、消缺方案并实施;
(八)组织本单位变电运维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
第二十九条县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以下简称“县安质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变电站运维安全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消防、防汛、防灾减灾、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变电站防误闭锁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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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本单位变电站应急管理以及变电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考核。
第三十条县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运行、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
(二)负责所辖电网设备的调度组织、运行方式安排及调整;
(三)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设备运行信息监控,及时向运维单位或部门发送设备异常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公司变电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及运维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专用规程的编制修订;
(四)完成变电站生产准备相关工作;
(五)负责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
(六)负责变电站故障及异常处理,参加故障分析工作;
(七)负责将设备运维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三十二条县公司变电检修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变电站专业巡视;
(三)按照缺陷管理要求及时消除相关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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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将设备消缺信息录入PMS系统。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运维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设备巡视、设备维护、倒闸操作、带电检测等)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三十四条运维人员因故离岗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经过培训并履行电力安全规程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正式承担运维工作。
第三十五条运维人员应掌握所管辖变电站电气设备的各级调度管辖范围,倒闸操作应按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负责人的指令执行。
第三十六条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完成所辖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遵守劳动纪律,在值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变电站分类
第三十八条按照电压等级、在电网中的重要性将变电站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变电站,实施差异化运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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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直流换流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变电站。
(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220kV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35kV及以上变电站。
第三十九条对各类变电站实施分级管理,国网公司负责组织并提出一类变电站工作要求,省公司运检部及各级运维单位负责编制二、三、四类变电站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变电站分类要求,每年及时调整本单位负责运维的各类变电站目录(见附录A),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网运检部备案。
第五章运维班管理
第四十一条变电运维班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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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维班设臵应综合考虑管辖变电站的数量、分布情况、工作半径、应急处臵、基础设施和电网发展等因素;
(二)驻地宜设在重要枢纽变电站,原则上省检修公司运维班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地市公司运维班工作半径不宜大于60公里或超过60分钟车程。
第四十二条运维班值班方式
(一)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运维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驻地应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联系畅通,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可采用以下两种值班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过渡到第二种值班模式。
(二)值班模式一:采用3班轮换制模式。除班组管理人员上正常白班外,其他运维人员平均分3值轮转,负责值班、巡视、操作、维护和应急工作。
(三)值班模式二:采用“2+N”模式。“2”为至少2名24小时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值班期间的应急工作,采用轮换值班方式。“N”为正常白班人员,负责巡视、操作和维护工作,夜间不值班(必要时可留守备班),应急工作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计划工作提前安排相应人员。
(四)偏远、交通不便等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值班模式。
第四十三条运维班岗位职责
(一)班长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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