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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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五、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1.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厂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安技部;
(2)安技部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然后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的发放到本厂有关部门;以厂部文件形式传达执行的,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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