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保险(保险学-吉林大学 池晶)

时间:2025-04-21

第七章 责任保险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 、明确责任保险的特点及业务构 成。 2 、掌握各种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及其经营特征。 3、了解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 系。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的含义和特征 责任保险,简称责任险,是指以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或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特征: 1 、承保风险是法律制度建立和完 善的产物 2 、最终保障的是保险合同之外的 第三者即受害者的利益 3 、赔偿限额是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和最高赔偿金额 4 、司法仲裁或裁决是保险人履行 赔偿责任的依据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对受害者承担的民 事损害赔偿责任。 (1)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2、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诉讼、律 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 的费用。

(二)责任免除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导致的责任; 2 、由于罢工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损失; 3 、由于核武器、核材料、核辐 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 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保险除外) 6、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7、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 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赔款。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在责任保险业务中通常规定两项 赔偿限额: 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和财产)

2、累积赔偿限额(人身和财产) 使用免赔额和免赔率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

1 、被保险人侵权或违约的事实存 在。 2 、被保险人该项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属于责任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 3、第三者(受害者)向被保险人 (致害者)提出索赔要求。

六、责任保险的分类 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含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本身生产、销售 或修理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 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⒈产品本身存在内在缺陷。 ⒉是这种缺陷造成了产品的生产 者、修理者或销售者之外的第三者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 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 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 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 伤害、疾病、死亡或

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 付的必要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 公司书面同意的费用。

四、产品责任险的赔偿条件1 .产品责任事故必须是偶然的、意 外发生的、被保险人预先无法预料的。 2 .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在被保险人制 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的地方,是被保险人 无法控制或掌握的环境。 3.发生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的所有 权必须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或用户手中。

五、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方式

1.承保方式与承保区域 统保方式:要求被保险人就制造或 销售的某类产品全部投保。 承保区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予 以负责的产品索赔案件的特定发生区域 2.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根据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的不同分为: 期内发生式:指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即不 论产品什么时间生产或销售,只要产品事故发 生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 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追溯期内),保险人都必 须履行赔偿责任. 期内索赔式:以索赔为前提,即不论产品事故 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在保险合同的规 定的上溯期内),保险人对于保险期限内发生 的受害人向被保险人的索赔都必须履行赔偿责 任.

第三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公众责任保险是以公众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企业、机关、团体 、家庭或个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 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或过失 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承 担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点是受 害人的范围比其他责任保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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