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5)

时间:2025-04-21

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的应用

初看之下,法国立法例程序简单、直观明了,较德国立法例为优。因为,在法国法上,只要债权买卖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债权移转的法律效力,此点颇有利于受让人即时取得债权。而在德国法上,由于原因行为只是产生应移转债权之债务,与它相独立的债权让与行为才产生债权的移转效果,所以完全可能与其物权行为理论一样,备受“人为拟制、歪曲实际生活”之责难。

然而,姑且不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否为法律生活中的客观存在,不容置疑的是,该区分在导入无因性原则后对债权让与中受让人之安全地位的保障确有实益。因为按照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债权让与虽基于买卖、赠与、代物清偿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但无论其原因行为有效与否,对于债权让与本身并无直接影响,受让人仍有效取得债权,其安全地位由此得到切实保障。反之,在法国法上,原因行为和债权让与行为被视为一体,无因性原则更无从谈起,于是债权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也就意味着受让人不能有效取得债权。相形之下,法国法对受让人之安全地位的保障远为逊色。

上述结论的链条如果再被拉长,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对受让人之安全地位的保障作用更是显露无遗。其中原因很简单:受让人受让债权时完全可能具有再向他人为转让的意图,如果其受让的债权并无无因性原则的保障,则其后手受让人就有所顾虑而踌躇于继续受让。如此制度安排,致使受让人于受让之前即有顾虑,债权之资本化的目的如何达成?何况,这一问题还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容后详述)。

如果说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在指名债权让与中的作用尚不明显的话,那么就证券化债权而言,这些原则构成其安全流通的基础却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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