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3)
时间:2025-04-21
时间:2025-04-21
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的应用
务人向谁履行在这里已变得不重要,并且自由处分本身就是支配的当然内容。由此可以说,债权财产化的观念催生了债权让与制度。
在另一方面,债权让与制度本身虽然是在债权财产化的过程中孕育,但又是促使债权财产化的工具。这就意味着,欲使债权完全失去人身色彩而表现为纯粹的财产关系,就必须承认债权让与的可能性。换言之,增加债权之财产性质的最重要之点,就是完善其转让的可能性。(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22.)19世纪后各国立法就债权让与所作的诸多努力的根本动机,更是为了完善债权的财产性质,使之资本化而成为投资工具。
一般而言,债权的财产性因其自身的请求权性质和期限性而表现为一种预期的利益,债权人往往在需要时感到不便和不安。因此,在债权能予实现之前,只有允许其自由转让,才能使债权人将这种预期的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从而推动债权的资本化。由此观之,债权让与制度首先应该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近现代各国民法逐步扩大可让与债权的范围,以至于将来的债权也可让与,莫不以实现债权人之利益并推进债权的资本化为其立法指导思想;并且,只要是可让与的债权,各国立法趋势不再要求其让与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此亦为债权财产化(这意味着债权本身可成为支配权的客体)的逻辑结论。
债权人得自由让与其债权,只是在法律上使债权转让成为可能。然而,从经济角度观察,债权是否容易转让,债权让与是否有法律障碍并非决定因素,保障受让人安全地位才是决定性因素。(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23.)换言之,债权让与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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