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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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的应用
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 债权的财产化意味着债权从人身关系到纯粹经济关系的一个质变。“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20.)在这一时期,如果债务未被履行,则债务人就要将其整个人身(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而且,债权作为联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锁,其任何一端发生变更都会使其失去同一性,所以债权的让与未能被承认。随着观念的更新,债权本身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进,债务人的人身责任逐渐演化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于是,债权自身取得了完全的财产价值和物权、知识产权等一同归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债权由此失去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完成了其对人的直接支配性到非人格化的转变。(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48-49.)
债权的财产化(非人格化),使债权的自由让与成为可能。诚如日本学者胜本正晃所言,债权的本质,乃特定人对特定人请求一定给付的请求权,这种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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