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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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
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减少细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04〕28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Ⅰ类(清洁)切口手术的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主要包括: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乳腺手术、血管外科手术、腹外疝手术、门体静脉分流术或断流术、脾切除术等。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和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等预防用药纳入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管理。
第3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4条 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由医疗机构主管院长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医疗管理部门、药学部门、感染管理部门、护理部、普外科、感染科、麻醉科、检验科等共同参与,成立工作协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等工作,确保本细则贯彻落实。
普通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5条 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6条 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第二章 预防用药的适应证
第7条 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第8条 一般情况下,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不需预防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考虑预防用药:
(一)手术范围大、持续时间超过该类手术的特定时间或一般手术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污染机会多;
(二)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大血管手术、门体静脉分流术或断流术、脾切除术等;
(三)异物植入术,如腹外疝人工材料修补术、异物植入的血管外科手术等;
(四)有感染高危因素者,如高龄、糖尿病、恶性肿瘤、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如艾滋病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接受器官移植者、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者等)、营养不良等;
(五)经监测认定在病区内某种致病菌所致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异常增高;
(六)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有感染高危因素;经皮肤内窥镜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者。
第三章 预防用药的选择
第9条 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根据手术部位的常见病原菌、患者病理生理状况、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药物的药动学特点、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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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效果肯定、安全及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
第10条 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是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一般首选第一代头孢菌素作为预防用药。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和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是进入腹腔空腔脏器的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是革兰阴性肠杆菌,建议使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具体预防用药选择见附表,表中所列抗菌药物的剂量均为成人剂量。
第11条 对β-内酰胺类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0.6~0.9克静脉给药)预防葡萄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1~2克静脉给药)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
第12条 在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果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可选用万古霉素(0.5~1克静脉给药)或去甲万古霉素(0.4~0.8克静脉给药)预防感染。
第13条 小儿剂量参照药品说明书或按公式(小儿剂量=小儿体重×成人剂量/70千克)计算。
第14条 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不宜联合用药。
第四章 预防用药的给药方法
第15条 严格把握预防用药时机,应于切开皮肤(粘膜)前30分钟或麻醉诱导时开始给药,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应在术前2小时给药,在麻醉诱导开始前给药完毕,以保证在发生细菌污染之前血清及组织中的药物已达到有效浓度。
第16条 预防用药应静脉滴注,溶媒体积不超过100毫升,一般应30分钟给药完毕,以保证有效浓度。对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克林霉素另有规定,按药品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选择半衰期短的抗菌药物时,若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超过1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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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充一个剂量,必要时还可用第三次。
第18条 一般应短程预防用药,择期手术结束后不必再用。若患者有明显感染高危因素,或应用人工植入物时,可再用一次或数次至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第五章 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第19条 实施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手术室进行。
第20条 尽量缩短手术前住院时间,减少院内感染的机会。
第21条 做好术前准备工作,使病人处于最佳状态,如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改善营养不良状况、积极治疗原有感染等。
第22条 手术备皮:毛发稀疏部位无需剪毛;毛发稠密区可以剪毛,且应在进入手术室前即刻备皮。
第23条 严格遵守术中无菌原则,细致操作,爱护组织,彻底止血。切口的感染与失活组织多、残留有异物、血块、死腔等关系密切,局部用温生理盐水冲洗创腔或伤口有助于清除血块、异物碎屑和残存细菌,不提倡用抗菌药物溶液冲洗创腔或伤口。
第24条 尽量不放引流装置,如需放置应使用闭合式引流装置,并尽早拔除。长时间放置引流装置不是持续预防用药的指证。
第25条 尽可能使用单股不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使用可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以下各层组织。需出院后拆线的手术患者尽可能到病房由手术医生负责拆线。若发现切口感染,应及时进行相关抗感染治疗,有渗出或脓液的应及时取样做病原学检查。
第26条 需连台的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应安排在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后。在污染或污秽切口手术后应关闭手术室进行消毒,符合要求方可实施连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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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术前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准备、环境消毒、器械灭菌、术中通风、围手术期保温、术后伤口护理等均应严格参照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制订的《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指南》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用药管理
第28条 严格控制新上市的、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于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
第29条 对于有特殊病理、生理状况的患者,预防用药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
第30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细菌耐药分析,并根据本机构耐药病原菌的分布及其耐药状况,调整预防用药的种类,并及时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31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32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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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外科Ⅰ类(清洁)切口手术预防用药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