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6)
时间: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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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合同
方原因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退回合同预付款,甲方亦不支付乙方已完部分工程
量的费用,同时乙方需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2.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
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8.3.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总额(除去税金)。
8.4.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要求的格式、方式提供成果资料,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直至符合甲方要求;若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没能按合同约定格
式提交成果资料,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减违约金10,000元。
8.5.如果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成果资料,每延误一天,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1000元;延期超过5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终止合同后甲方按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支
付乙方费用(已完工程量必须超过50%)。
8.6.若经过甲方、乙方、总承包单位三方核对,三方认可的各个分项工程工程量与乙
方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差距超过±2%时,甲方有权扣减
乙方的服务费用。分项工程工程量差距在±2%-±5%(含5%)时,每个分项工程
均按实际合同价款的1%扣减服务费用;当以上差距在±5%-±7%(含7%)时,每
个分项工程均按实际合同价款的2%扣减服务费用;当以上差距在±7%-±10%(含
10%)时,每个分项工程均按实际合同价款的10%扣减服务费用;当以上差距超过
±10%时,每个分项工程均按实际合同价款的30%扣减服务费用。对于工程量清单
漏项,每漏一个工程项目按实际合同价款的10%扣减服务费用。
9.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甲方认可,乙方全部完成甲方委托之咨询
服务工作,且甲方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咨询服务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9.2 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
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可以
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延长服务时间。
9.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
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9.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
仍然有效。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10.1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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