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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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
(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未取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七条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评标专家,不得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评标活动,但可以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外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行政机关为招标人时,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结果,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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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应当根据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结果出席评标活动,参加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三)向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本人和近亲属的任职单位、兼职单位和持有股份单位等情况及变动情况。(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六)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省政府评标专家库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认证并具有《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各类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从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
下列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备案,其中国家和 …… 此处隐藏:17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