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8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4-02-25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

(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未取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七条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评标专家,不得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评标活动,但可以在其所属机关管辖区域外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行政机关为招标人时,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结果,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应当根据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结果出席评标活动,参加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三)向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本人和近亲属的任职单位、兼职单位和持有股份单位等情况及变动情况。(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六)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省政府评标专家库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认证并具有《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各类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从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

下列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备案,其中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应当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设区市和县审批的项目应当分别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二)省政府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十人的;

(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抽取的网络终端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指定。其中,由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其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设区市和县审批的项目可以分别在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也可以在省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文件、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已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到指定的网络终端办理抽取手续。没有以上文件和材料的,网络终端不予办理抽取手续,并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指定的网络终端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等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指定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发展改革部门监督人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评标专家名单(包括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后,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条 对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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