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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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
2、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和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听证,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委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4、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补交手续及市政府审批的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七条 容积率计算规则
1、容积率系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本办法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2、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当住宅建筑套型内局部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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