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5)

时间:2025-07-05

文件

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加以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因失信被取消称号的企业,将在媒体上曝光,并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金融机构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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