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4)

时间:2025-07-05

文件

款手续。

(三) 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 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 诚信企业可优先获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六)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优惠。

(七) 对诚信企业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八) 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九) 利用市属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的诚信事迹和先进人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经委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被确立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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